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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很多网友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的问题,想知道申诉的流程是怎样的,其实申诉的流程是简单的,就三个步骤,立案、审查和处理,但是这三个步骤需要花费的时间是很多的,具体的细节在下面的文章里大家可以了解到。还有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在进行申诉的过程中的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呢?比如说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等等这些比较常见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的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包括立案、审查和处理这三个过程,下面是详细的介绍:
1、立案
刑事案件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案件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下面是详细的问题解答: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⑴、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⑵、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⑶、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⑷、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5、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6、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⑵、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内容,大家如果还有其它关于刑事案件申诉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将会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