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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有哪些?组织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目前律师这个职业在我国的前景还是很不错的,并且很多资深的律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己做律师这么简单的职业了,当他们通过做律师有了一定的资产和经验人脉之后,他们会选择创立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自己做老板,没事的时候再帮客户打打官司,这么看好像创立一个律师事务所还是挺简单的,那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设立的条件是什么吧,另外,大家知道它有哪些组织形式吗?之间都有什么区别?小编一一为大家解答。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不同
  1、合伙律所要有合伙协议,普通合伙要有三人以上,特殊合伙要有二十人以上。
  2、而个人律所只要求一个人。
  3、国家律所则是二人以上。
  二、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律所要30以上,特殊合伙1000万以上。
  2、而个人律所十万以上。
  3、国家律所则无要求。
  三、对设立人的要求不同
  1、普通和特殊合伙只要求三年执业经历。
  2、个人要求五年执业经历。
  3、国家无要求。
  四、 承担责任不同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家律所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还有它的几个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到正在考虑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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