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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条款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对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3-664页)作了如下解读:“对于法人承担的是何种性质的责任,理论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直接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担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三是连带责任,即相对人对于分支机构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支机构与法人主张权利,分支机构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问题,原《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曾规定为直接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后又修改为补充责任,即“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债务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法人清偿”,最后又修改为当前的表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沿用了这个表述,该表述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结合。”换言之,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参考案例】1.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关 键 词:分公司·分支机构·直接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民事责任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分公司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设立其的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设立公司承担。即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并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对于分公司的债务,如果分公司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的,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果财产不足的,可以在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由其设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分公司,生效判决也仅判令分公司承担责任,而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设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加以解决。基本案情:❶2016年1月15日,环城农商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环城农商行同意对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36份,合计票面金额4.8亿元办理转贴现。合同签订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环城农商行交付了36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查复书,未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同日,环城农商行向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汇入47083.651103万元。❷环城农商行称其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还签订了一份《代保管协议》,作为转贴现合同的附属合同,约定本次转贴现业务所涉及票据资料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备齐,暂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保管。在转贴现合同有效期内,环城农商行有权随时核查代保管的资料,并有权随时取回资料;转贴现合同到期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仍负有及时提供票据资料的义务。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该协议上加盖的该分行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❸2016年3月21日,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环城农商行就前述36张银行承兑汇票中一张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又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向环城农商行支付987.966667万元。❹环城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按双方签订的《代保管协议》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立即向环城农商行交付代保管的票面金额合计4.7亿元的35张银行承兑汇票,并承担约定利息和违约金;2.如果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不能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则请求判令解除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并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立即给付环城农商行购票本金46102.651103万元(2016年1月15日实际划款金额47083.651103万元减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2016年3月21日归还的本金981万元),同时判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给付约定的利息和逾期违约金;3.由恒丰银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争议焦点:恒丰银行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❶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并可以其管理的财产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应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编者注,下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本案中,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并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如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较为充足的,可以由其单独承担责任,如财产不足的,可以在法人分支机构承担责任的同时,由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环城农商行虽将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并无证据证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民事责任,故其关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与恒丰银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❷恒丰银行的相关责任可在执行程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对应2022年修正的该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编者注)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财产确实不足以承担其责任的,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实务要点: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承担补充责任。执行程序可以直接追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以公司的财产清偿其分公司的债务。案例索引:❶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65号;❷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❸审判人员:张能宝(审判长)、骆电、潘杰;❹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5日;❺来源:见《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7月18日发布。2.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南城县万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