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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2023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2023年度
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目录
1.消费者食用外卖食品受到损害,入网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诉某餐饮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2.消费者在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经营者组织者未实施基本安全救护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徐某父母诉某体育公司、某约球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3.经营者更换股东后要求额外付费激活已购服务,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余某诉某游泳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4.直播间经营者虚构公益事实直播卖惨,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构成欺诈——万某诉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5.全屋定制经营者以次充好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葛某诉某家居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6.房屋中介公司对所售房源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购房者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朱某诉两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7.医疗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后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熊某诉某医院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8.经营者伪造空调品牌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某冷暖工程公司、陈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9.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体育运动导致健身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丁某诉某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0.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健身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诉某健身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01
消费者食用外卖食品受到损害,入网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诉某餐饮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胡某通过外卖平台订餐,食用时即感到食品变质有异味,后出现干呕等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炎。
法院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胡某的损害系因餐饮店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餐饮店支付胡某赔偿金1000元,胡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订餐已成为当下十分普遍的餐饮方式,外卖平台订餐具有方便、快捷、可选择性多等优势,然而,外卖平台的入网商家资质及卫生情况参差不齐,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订餐存在一定风险。本案警示和规范入网商家应切实保障外卖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江宁法院)
02
消费者在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经营者组织者未实施基本安全救护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徐某父母诉某体育公司、某约球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某约球公司在其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踢球信息,徐某(20岁)报名参加并缴费35元。案涉球场系某体育公司承租场地后建设管理。2023年1月7日18时53分,徐某在追球跑动中突然面朝下扑倒在地,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身体接触。约19时球员中有一个实习护士对徐某进行心肺复苏急救,现场有球友打120,约19时1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场地。体育公司和约球公司的在场人员均未实施任何急救行为。徐某送医后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法院认为,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和国家推荐性标准,体育场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专用急救设备以及管理运营人员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案涉球场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药品或急救设备,从现场视频中看到球场管理人员和组织者对于急救处置茫然无序,案涉球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鉴于体育公司、约球公司仅是违反国家推荐性标准,结合两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判决体育公司赔偿徐某父母各项损失的12%,约球公司赔偿徐某父母各项损失的8%。
体育场所的管理运营人员通过培训取得急救合格证、体育场所配备基本的急救药品和专用急救设备,虽然会给经营者增加一定经济负担,但与体育运动者的生命健康相权衡,人力和财力成本的增加相对有限,与其他类型的消费相比,类似事件在体育消费中发生的概率相对较高,保护体育运动者生命健康的价值远高于增加的经济成本。该案判决不仅维护了体育运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产生示范效应,进一步规范体育消费市场,促进群众性体育活动良好运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南京中院、玄武法院)
03
经营者更换股东后要求额外付费激活已购服务,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余某诉某游泳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余某支付1千余元加入某游泳健身公司会籍后,又先后购买了该公司3万余元健身课程。余某使用部分课程后,游泳健身公司股东变更,该公司以管理人员更换为由,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购买新课程以激活已购买课程,否则无法继续提供原有课程服务,余某不同意,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余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余某支付费用,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以激活其已购买课程,未获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余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倒闭等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因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改变而变更或终止。经营者以更换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手续费或购买新的服务后才能享受已购服务,该行为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江宁法院)
04
直播间经营者虚构公益事实直播卖惨,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构成欺诈
——万某诉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焦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后,即在该平台发布短视频、主持直播间。2021年7月间,焦某虚构解救和救治被继母虐待小女孩“玲玲”的故事,“玲玲”的继母表示钱都押在玉石上,同意委托焦某卖玉,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焦某呼吁粉丝献爱心,包括万某在内的多名消费者信以为真,多次下单购买玉器。后万某因看到焦某团队庆功宴视频方知受骗。
法院认为,焦某故意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认知和判断,并基于此而作出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网络直播带货靠关注度和人气吸引流量,部分直播间经营者出于逐利目的,使用弄虚作假的营销策略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本案有利于引导直播间经营者、主播自觉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消费者能在直播平台放心购物、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南京中院、鼓楼法院)
05
全屋定制经营者以次充好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葛某诉某家居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2月,葛某与某家居公司约定定制某品牌全屋家具,并支付定金。2021年6月,葛某与该家居公司签订正式的产品定制合同,约定产品材质、规格,合同价款。2021年10月葛某发现该家居公司送达的衣柜背板实际规格与标签不符。经查询发现该家居公司在某品牌公司无柜体背板下单和生产记录。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家居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葛某与该家居公司就订购案涉家居达成的产品定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葛某在依照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后,该家居公司交付的柜体背板非品牌公司生产,且背板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直接影响葛某对于是否建立买卖关系的判断,构成欺诈。故判决互相退货退款,家居公司按定制家具价款的三倍赔偿葛某的损失。
近年来,品牌定制家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但由于定制家居行业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特征,部分经销商在取得知名品牌的授权后,为了控制成本,存在掺杂使用其他不符合约定材质的情形。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定制家居货不对板,部分掺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降低了定制家居的整体品质,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予规范。
(秦淮法院)
06
房屋中介公司对所售房源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购房者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朱某诉两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案外人施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案涉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后,欲再次进行出售,并委托甲中介公司帮助出售该房屋。朱某为购买房屋委托乙中介公司寻找房源。2018年1月,在两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价款60万元。同年3月10日,朱某因钥匙打不开房门,遂报警而案发。扣除已退还费用,原告朱某支付购房款和中介费用尚有25万多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因案涉安置房的特殊性,交易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职业经纪人,具有高于普通人的辨别能力。但两中介公司未能识别出安置协议和房票的虚假问题,导致朱某的部分购房款无法追回,故两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对朱某在不能追回范围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拆迁安置房涌入房地产市场,这种模式交易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购房人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购房风险,往往会选择专业的房产中介进行居间交易。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房产中介在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南京中院、溧水法院)
07
医疗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后仍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熊某诉某医院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医院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为医院管理、美容服务。2019年8月,该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卫健委吊销。2020年10月,熊某在该公司购买12次盆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几次疗程后,熊某发现没有任何疗效,甚至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熊某多次要求该公司退费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熊某至被告公司处购买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消费者。被告公司被卫健委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仍与熊某订立服务合同并对其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公司退一赔三。
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权,非法医疗美容不但扰乱正常的美容市场秩序,还极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提醒各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须规范行医;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医疗美容项目时,应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注意核实是否具有“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勿让美容变毁容。
(建邺法院)
08
经营者伪造空调品牌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刘某诉某冷暖工程公司、陈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刘某与某冷暖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合同,约定刘某向某冷暖工程公司定购“大金中央空调”外机1台及室内机5台,刘某支付合同价款4万多元。在中央空调安装后,双方就空调的真伪产生争议。刘某找到大金空调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案涉空调进行检查。该公司经检查后,出具检查说明书载明案涉空调非大金原厂出厂产品,厂家无法提供正常的质保服务。故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定购产品为“大金中央空调”,某冷暖工程公司也承诺案涉空调是厂家直接发货的正品,但根据大金公司的检查结论,案涉空调并非正品。某冷暖工程公司向刘某销售案涉空调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据此判决:撤销案涉合同,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中央空调设备。
家庭安装中央空调属于隐蔽工程,加之普通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鉴别空调设备的真伪。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和安装的家庭中央空调,经厂家检查确定涉嫌伪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刘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通过本案判决净化和规范了空调市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栖霞法院)
09
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体育运动导致健身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丁某诉某体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丁某(1953年6月生)患有“腰椎滑脱症、腰椎管狭窄症”,长期腰疼。为缓解腰疼,其于2021年2月前往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健身房咨询游泳相关事宜。同日,双方签订《合约书》,约定丁某向该健身房购买两年游泳卡及八次游泳私教课,费用共计5千余元。之后,丁某先后三次去健身房试游,均因为水温太凉,身体无法坚持。同时,丁某腰疼加剧前往医院就诊,医嘱“避免受凉”。丁某遂来到健身房要求退卡退款,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丁某在订立案涉服务合同时已年满67周岁,系老年人,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机构应注意审查丁某的身体状况,确保其适合游泳训练。根据医院诊断及医嘱,丁某患有腰疾,需避免受凉,即其身体状况不适宜游泳。案涉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无法继续履行,遂判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退还办卡费用。
随着老年人群体对健康养生的需求递增,健身房也逐渐成为老年人“打卡地”。但很多老年人患有基础疾病,不适宜参与某些运动。经营者应当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不能单方面追求盈利而一味促成消费者买课及办卡。本案判决对维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具有一定意义。
(雨花台法院)
10
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健身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张某诉某健身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5月3日,张某的父亲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入会协议申请书》和《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办理了“健身亲子卡”,并为张某订制了“格斗健身训练课程”(MFT)。2021年12月14日晚,张某在接受私教课程时受伤,至医院检查伤情。后张某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侧半月板损伤”。张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未成年人进入场馆参加健身课程,健身服务公司对于未成年授课对象没有采取特别的安全保障提示及措施,且对张某具有一定危险的动作未予及时有效阻止。张某主张健身服务公司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近些年,健身文化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健身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健身器材合格、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场地适合运动、平坦防滑,对健身者不当或者危险行为及时制止等。本案对落实健身场馆的安全保障责任、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促进健身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玄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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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排版:兰茜摄影:陈薛佳娃编辑:隋文婷审核:程文军、徐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