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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复2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濂溪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九江市嘉信实业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章萍。
03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江西高院委托淘宝阿里拍卖平台对嘉信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中段的嘉信国际公馆17套在建房产(以下简称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城投公司于同年3月12日向江西高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17套房产以流拍价11000万元以物抵债。同时向江西高院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案如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对该资产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或优先分配权的,在法院对相关生效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且无争议后,我公司将在此次分配款项范围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权款项打入贵院账户和贵院指定的账户中。”江西高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赣执56号之三执行裁定:将嘉信公司所有的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作价人民币11000万元,交付城投公司抵偿债务。
章萍提交意见称:
章萍系对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首先查封的债权人,章萍对案涉17套房产分配债权优先于城投公司。就九江市房产局而言,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主件,查封的是案涉17套房产,所附执行裁定中的冻结财产的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故浔阳法院执行案件应分配债权的金额并非900万元,而是(2015)浔民一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650万元本金及利息。
章萍已向浔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江西高院基于《商请移送执行函》而取得对首封财产的处置权。章萍虽不是江西高院(2019)赣执56号案件当事人,但江西高院仅凭城投公司的承诺,就将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以物抵债给城投公司,剥夺了章萍作为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使章萍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章萍的合法权利。
江西高院在首封债权人债权未实现前,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轮候查封的权利人并终结执行,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章萍就嘉信国际公馆17套房产变价款应受偿的金额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