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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例入选!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案例二: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石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一案解多纷”

案例三:某银行与龚某等资产管理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在“玻璃罩”监管下实现执行松绑“输氧”

案例四:陈某某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案

——运用“账户解冻置换+已控资金归集”方式“生道保全”

案例五:青岛某粮库、某置业公司等与青岛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将老企业搬迁政策与市场化法治化路径相结合 实现本地老品牌“整体盘活”

案例六:某建设工程公司土地承包纠纷系列案

——以绿色执行理念妥善化解468亩林木腾退

案例七:某药业公司系列欠款纠纷执行案

——引入临时管理人实现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双兼顾

案例八:某信托公司与某资本公司等信托纠纷执行案

——执行方案专业定制48个工作日兑现10亿元金融债权

案例九:刘某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设置履约宽限期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案例十: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案例一昆山某置业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是“烂尾楼”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购房人及众多普通债权人

被执行人: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烂尾楼”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其他网签购房人不享有优先权。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执行团队

执行法官:欧  平

法官助理:洪童寅

书记员:蒋丽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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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执行要旨】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化解类似潜在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某物业公司以涉案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且其仅为小区管理方而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周某、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与车位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方三方座谈,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建议书》,指明其在车位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依法依规安装充电设施。最终,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与涉案车位产权方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在对栖霞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中表示,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在后续管理中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部门等单位,统筹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则是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执行,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在基层社区的推广、落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本,为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民生权益无小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的落地,既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使用相关车辆出行的便捷程度,又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更好满足业主的多样化需求,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预罚款”措施和“司法建议”机制,既展示强制力警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设定宽限期给予其维护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力发挥建议机制的柔性司法监督优势,全方位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成效。


案件执行团队

执行员:王培鑫

书记员:丁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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