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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6月—2023年5月)
2023年6月5日,省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6月-2023年5月),并公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及全省法院湿地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二级巡视员汤小夫、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马杰出席发布会,新闻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

白皮书

(2022年6月—2023年5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南京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绿色成为新时代中国的鲜明底色,绿色发展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广袤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更加鲜明。

2022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江苏省委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现代能动司法理念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巩固深化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系统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效,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025件。

(一)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共审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866件,2028人被判处刑罚,其中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15人。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朱某生等23人、某水泥公司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案,被告人朱某生伙同他人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中标某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某水泥公司商定由其具体承包该项目以便非法开采矿产共同牟利。法庭判决被告人朱某生犯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某水泥公司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诈骗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二)依法审理环境民事案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审结包括涉相邻环境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等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86件。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周某亮诉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经实地调查后认为,被告某汽车美容店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遂判决被告限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的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有力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助力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三)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支持、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规范开展环境执法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876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蒋某林诉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原告蒋某林承包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其采取用燃放鞭炮方式驱赶野鸟未果,导致其种植的水稻基本绝收。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相关标准,给予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蒋某林的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资规局承担70%补偿责任。该案的审理合理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四)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提起的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4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68件。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徐某华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徐某华驾驶货车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徐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徐某华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结后,法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有效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本案的审理对于提升湿地保护诉源治理实效,构建多元共治的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五)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7件。

二、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有力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

牢牢把握“国之大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以扎实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效,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

(一)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

积极落实《长江保护法》,在该法施行两周年之际,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举办《长江保护法》两周年长江增殖放流活动,共向长江干流投放中华鲟、胭脂鱼等珍贵保护鱼种4000余尾。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辖区六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渔业、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共同签署《替代性修复合作备忘录(苏州)》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有力促进了长江珍稀鱼种种群数量恢复,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涉渔违法犯罪,非法捕捞案件数量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以前下降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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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两周年长江增殖放流

(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目标,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依法审结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王某华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100万余元。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潘某才等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潘某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省外3家船舶公司等处收购危险废物船舶污染物废油水,并指使唐某林将部分废油水进行油水分离,上层出售,下层废油水存在废船上并偷排至内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600万余元。法庭依法判处3被告单位罚金,判处潘某才等12人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1万余元。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加大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共审结非法提炼危险废物、违法排污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1件,监禁刑适用率达42.9%。

(三)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坚决遏制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对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0.5万元、专家评估费1.8万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刘某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0.5万元,有力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审结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被告人贾某培明知画眉鸟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上山捕捉、向他人收购等方式,捕获画眉鸟达1263只,并销往全国多地,法庭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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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服务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司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与检察院建立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机制,共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绿色发展。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法庭在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落地见效。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涉企环保行政处罚行政案件中,在全国率先探索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措施,通过采取“行政调解+合规整改+技改抵罚”的方式,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企业绿色合规发展。

(五)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最高检察院督办,最高法院制定管辖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判决生效后,江苏法院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要求,主动向安徽法院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于异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全国法院首个主动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给受损地法院的案例,成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践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全流域保护的范例,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沪苏浙皖四地高院聚焦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环资审判实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业务研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案件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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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六)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

强化对涉及大运河生态保护、文化遗产、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等八家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大运河环境资源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听取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建议,集聚更多力量保护运河生态。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就古城运河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座谈交流,建立环资案件诉源治理机制,共同守护运河水清天蓝。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李某宗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多次在夜间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法庭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运河文化遗存的司法保护力度。

三、深化改革创新,持续优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

持续巩固和完善“9+1”机制改革,优化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完善外部协调联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9+1”机制全流域保护、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效能。

(一)持续优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充分研究论证优化现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框架,统筹协调支持各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及时优化调整盱眙法院洪泽湖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

(二)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现代科技同环境司法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枢和智慧大脑建设为牵引,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智能化水平。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承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为环境司法决策和司法统计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大数据分析服务,为案件审理、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该平台已于2023年1月12日在全国法院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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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

(三)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加强司法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宿城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渔政召开长江重点水域司法保护座谈会,加强在涉渔案件中暴力抗法、犯罪工具、渔业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取证,进一步完善流域水生物保护共建机制。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公安、检察、红山森林动物园就野生动物救护问题进行座谈研讨,提升野生动物救护的实际效果。徐铁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与环保行政机关开展专题讲座,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取样、查封、鉴定及作案工具的移送等问题进行反馈,并就共享环资专业培训及环资专家库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有效促进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46个,遵循自然规律,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省、市法院及南京市六合区公安、检察、农业农村局、平山林场等部门共建全国首家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紧紧围绕“陆海统筹、河海一体”目标,深入挖掘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向海而兴战略融合互通点,深化海洋牧场司法执行基地建设,开展人工鱼礁、海岸线环境治理等修复项目,推进修复体系提档升级。宿城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宿城)生态司法基地,介绍环境保护司法理念、机制架构、司法举措、典型案例,实现生态司法基地骆马湖流域的全覆盖。江阴法院与锡山法院、锡山检察院等六家共建单位积极推动锡山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建设,2022年6月1日,该司法修复基地正式建成启用,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提供替代性修复项目和场地,保障恢复性司法裁判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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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

四、坚持现代能动司法,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成效

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坚持现代能动司法理念,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多措并举推动行政纠纷化解,强化环境法治宣传,系统提升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效能。

(一)用足用活巡回审判“法治课堂”

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流动优势”,深入生态保护地、村居社区、厂矿企业开展庭审、组织调解,就地化解环境纠纷,用法治力量助力环境保护。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村村行”等系列活动,一年来累计开展巡回审判10次、普法宣传12次、召开非法采矿犯罪等类案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3次,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常态化开展环资审判进村居、进景区、进校园、进园区、进机关“五进”活动,选取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多发性常见性犯罪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先后赴启东吕四港、建湖芦沟镇、东台弶港巴斗村等地开展巡回审理12场次,近400名群众旁听庭审,努力把庭审打造为群众身边的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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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巡回审判

(二)多措并举推动行政纠纷化解

坚持能动司法,把“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落到实处,适应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推动完善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第二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兴化10余家造船厂不服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系列案,因案件众多且涉及搬迁,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提出调解建议,后行政机关成立该系列案件工作专班,成功化解矛盾,原告均主动撤回起诉。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如东台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常态化开展“一典型案例,一司法建议”活动,向省自然资源厅、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4份,函复落实率100%,发送的“在沿海道路路段,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牌,为麋鹿等野生动物创造安全生存环境”司法建议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大篇幅报道。

(三)持续大力开展环境司法宣传

准确把握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适应大数据、新媒体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案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组织参观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形式,深入开展环境法治宣传,营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良好氛围,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新风尚。江苏高院环资庭法官参与江苏城市频道《法治第二课堂》节目录制,宣讲《长江保护法》,在线观看人数27万人。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非凡十年看法院”系列直播,全面展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的生动篇章,广受网友好评。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第一环境资源法庭开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治讲堂”并现场发放普法漫画书籍,推动环境司法进社区、进学校。灌南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组织拍摄环境资源普法微电影,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展送法进企业系列法治宣传活动,编印《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典型案例集》,以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第二环境资源法庭于“六·五环境日”发布环境资源跨区域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的同时,还分别到如皋李渔小学、如皋第一中专学校给千余名师生开展模拟法庭、法治宣讲、赠送书籍系列活动,让孩子从小养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习惯。姑苏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创新思路、整合资源,汇聚全院各审执条线青年骨干力量,成立“天平绿色讲师团”,并在6月1日我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之日开讲第一课,实现辖区小学全覆盖,为同学们在儿童节送上了别开生面的“云端”法治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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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第二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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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绿色讲师团

五、聚焦创新创优,不断增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

坚持以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指导、引领和丰富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强化精品案例培树,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在全国更具影响力、引领性的环境资源审判品牌。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江苏高院环资庭按照最高法院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化的要求,组织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条线业务骨干梳理全链条追责、技改抵扣适用条件、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环资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规则,形成系统汇编,为全国环资审判工作贡献江苏智慧。对大运河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在总结大运河司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检视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路径。针对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存在支配、监管不统一,缺乏制度规范等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调研工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功结项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法学会等重点调研课题四项,其中,江苏省法学会重点课题被评为优秀课题。

(二)强化精品案例培树

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树制度,健全典型案例的发现、培育和推荐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江苏高院审结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第三批中国环境司法十大案例。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左勇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截至目前,江苏法院环境资源案例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数量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数量均位居全国第一。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玄武法院审结的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正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江苏法院获奖数量和层次位列全国第一。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在全省环资条线倡导确立“五个一”工作要求,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打造胜任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要求的专业队伍。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签订共建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增进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报表扬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我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展  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今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同志在调研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时强调,在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审判要想发挥更大作用,更好融入、促进社会治理,就要把能动司法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江苏必须抓好的“国之大者”,“环境美”是“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涵,要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交相辉映的现实图景。这些重大部署要求为江苏法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江苏法院将牢记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肩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谋划工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准确把握美丽江苏建设蕴含的核心要义和战略部署,主动对接、深度融入、靠前服务。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化建设,不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进一步健全典型案例的识别、培育、筛选和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影响力,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擦亮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奋力开创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上一页: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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