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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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关于印发《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辅助事项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
对符合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积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对属于类型化纠纷要素式审理的案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全面、准确填写要素表。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归纳争议焦点并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归入调解卷宗。
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调解不成的原因、案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重大敏感因素、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反馈表等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为后续案件审理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七、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八、诉前调解案件确需委托鉴定才能查清事实的,调解员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组织当事人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在鉴定结论经当事人认可后,积极促进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尽可能在诉前实质性化解纠纷。
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填写接收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十、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情形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一、案件调解完毕,调解员应当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参考样式附后),连同调解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扫描、归档、流转立案。
《诉前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表》记载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诉前司法鉴定情况、调解不成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工作建议、送达地址确认等情况。
十二、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根据调解员参与和完成的辅助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表扬奖励。
十三、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