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返自由的可能《刑法》意义上的“出来”分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采取非监禁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种是刑事诉讼完成后对嫌疑人的处理方式,如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只判处附加刑。对于前者情形:刑诉67条
符合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诉74条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也明确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刑诉81条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考虑到吴某凡背后团队资本的雄厚实力,以及疑似被害人曝出的其和吴某凡身边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吴某某本人)的聊天记录,不能不说对吴某凡采取取保候审可能确实不足以防止上述社会危险性。因此本人保守估计,吴某凡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至于后者,吴某凡能否无罪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问题,由于涉及到证据的具体审查判断,以及其涉嫌强奸的具体情节,笔者不好妄自揣夺,只能弱弱的说一句,如果证据严重不充分(有可能不构罪),或者行为显著轻微(有可能不判处实刑,即不需要坐牢,只需缴纳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把人都刑拘了,那么就此凉凉的几率还是。。。。
五、如果构成强奸罪,可能判几年?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采取“基准刑+情节”的量刑方式,即在法律规定的基准刑期上根据被告人存在的量刑情节来加减刑期,最终得出量刑结果。
(一)吴某凡可能被判处的法定基准刑
刑法236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大胆想象,如果吴某凡涉嫌犯罪的对象大于等于2人,不管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刑期打底就是十年有期徒刑了。。。
(二)吴某凡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自首???
刑法67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有网友认为,从吴某凡于2021年7月19日在新浪wb公开发表的“我会自己进监狱”一句,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该观点虽有一定的法律支撑,但实际上并不成立。本文认为,据网络披露的信息来看,吴某凡并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吴某凡号称要“自己进监狱”,但是结合上下文的几个“没有”,足以说明其没有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况且,成立自首不仅要有投案行为,还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涉及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成立如实供述起码要承认自己有违背女性意志实施性行为的基本事实,但从吴某凡事前的表态来看,到案后其笔录内容为无罪辩解的可能也是十之八九,所以对强奸罪本罪的自首情节多半要pass掉了。
但《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意思是,如果吴某凡涉嫌强奸罪但却没成立自首也不要怕,他仍旧有机会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涉嫌构成的其他罪名如实供述,同样成立自首!但是前提是该犯罪事实要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所以如果有,要尽快,留给加拿大队的时间不多了!
2.立功???
刑法68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吴某凡确实构成犯罪,但又想免受长期的牢狱之灾,走立功路线无疑对其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笔者也相信以娱乐圈的混乱程度来说,
只要凡凡想,立功不是梦!
六、外国人犯罪有没有“优惠”?刑法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吴某凡涉嫌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就是三年,依法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1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据网上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对吴某凡可能还动用不上外交手段。
刑法35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意思是若吴某凡将来真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其在监狱服完刑之后依旧可以把他驱逐出境。
所以从《刑法》条文上来看,外国人犯强奸罪并没有法律优惠!
最后,笔者需要强调,本文内容完全以法律为依据,以公安机关描述的吴某凡可能涉嫌的犯罪事实为准绳,以普及刑法基本常识为初衷,并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不动摇。真真假假,孰是孰非,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而无论吴某凡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这个事件都足以给那些资源咖们敲上一记沉重的警钟,不是沉默就可以被任意欺凌,不是弱小就能够被随便践踏,那些自以为是权力的傲慢,请适可而止。
否则牢饭不太好吃,早操也不太好跑,你得先忍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