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光要有法律规定,更要贯彻到审判实践、落实到具体个案,真正实现“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营商环境”。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对于保障中小企业合同款项的收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南京法院首例直接适用《支付条例》作出裁判的案件, 也是南京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当中小企业遇上拖欠货款,司法为你们撑腰护航!
案情:住建局拖欠中小企业货款被诉
2013年6月27日,辽宁省某地开发区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与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蓝深公司为住建局的某净水厂工程供应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价款为1200余万元。
合同约定了付款进度,并对蓝深公司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对住建局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蓝深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设备于2015年8月21日经验收合格。住建局于2014年7月8日、10月24日、2015年8月20日分别支付部分款项,其余490余万元货款一直拖延未付。
2020年10月10日,蓝深公司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住建局支付货款49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等。
裁判:《支付条例》施行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认为,住建局未按约定向蓝深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住建局对欠付蓝深公司货款495余万元没有异议,可予确认。住建局为机关单位,系《支付条例》调整对象,故2020年9月1日后的利息按规定的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息18%)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住建局支付蓝深公司货款495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114余万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5余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住建局支付蓝深公司律师代理费23万元。
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应适用《支付条例》,利息计算过高等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蓝深公司自愿放弃部分时段的利息主张,南京中院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驳回了住建局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适用《支付条例》新标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曹廷生)
本案主要焦点为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支付条例》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住建局拖欠货款的状态一直持续至《支付条例》施行之后,故本案中的利息也应以2020年9月1日为节点分为两个时段计算。
第一个时段为2020年9月1日之前
一审判决参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及LPR上浮50%,作为2020年9月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有据可依。
第二个时段为2020年9月1日之后
《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住建局属机关单位,蓝深公司符合工业行业的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且双方交易的内容为采购工艺设备和电控设备,完全符合适用《支付条例》的主体和客体条件。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未约定住建局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故2020年9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应当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