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tel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站内公告: 欢迎光临本律所网站...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动态 > 2021
注意!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判刑(2021年首例)

来源 | 云和法院、浙江天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种责任可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还包含超标电动车(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文件实施前上蓝牌、白牌的部分电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超标电动车酒驾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交通乱象所酿成的各种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近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案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车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云和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
上一页:重磅!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下一页:重磅!劳动争议新司法解释 (一) 几个重点问题解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等)
网站地图      XML地图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ICP备案号:苏ICP备19009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