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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刑事律师收到了很多网友的咨询问题,主要问的问题就是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有网友问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主要是要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的,下面小编会详细介绍。另外就是问的比较多的就是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有法定的流程的,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刑事处罚,流程主要是受案、立案、销案和侦查,这个需要相关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下面就随南京刑事律师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办案的流程主要是受案、立案、销案和侦查,下面是详细介绍。
1、受案
(1)刑侦部门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刑侦部门对于接受案件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批准后,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2、立案
(1)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3)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销案
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4、侦查
(1)刑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待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以上便是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和办案流程的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办里刑事案件的工作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思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案。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