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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适用缓刑的条件及考验期是如何规定的?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

  我们有时候看法制新闻的时候,可能会听到法官在宣读判决书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这个缓刑是什么意思呢?缓刑是指对已经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但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适用的,也有条件要求的,那究竟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呢?另外,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你?下面就让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吧,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


  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缓刑的考验期: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关于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和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就是以上这些了,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其他的刑事案件上的问题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南京刑事律师,他们会为大家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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