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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素质,他的法庭辩护流程是怎样的?

  在涉嫌刑事犯罪时,很多人会像律师探听情况,了解案件走向,这是刑事律师就起到重要的作用,今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就来给大家讲讲有关刑事律师的一些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素质?

  1、拥有高度的责任心

  为什么把责任心放在第一位?是因为责任心是可控的,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也只有这个东西,是你可控的,其他的都具有不可控的因素。

  如果缺乏责任心,则专业技术越是高超,就越有可能瞒天过海。德肖维茨说律师也是“骗子精英”。越厉害的人,骗起人来更容易。

  整个刑事服务过程,涉及的内容都是有保密性质的。在庭审之前,律师获知的案情不能披露给客户,出具的意见不能披露给客户,客户更多的时候根本不知道你干了什么事情,这些事情价值几何?所以,客户不好评价律师,律师对自己的评价,应该是清楚的,这其中最清晰的就是责任心。

  刑事案件的客户往往是偶发的,这点不同于民商事的客户(相对稳定),加上中国人有“找关系”的传统,这就导致许多客户一旦有家属被抓,便六神无主,过渡迷信关系,病急乱投医。所以,我们更要注意不能把自己做成骗子。

  客户选择律师,就好比我们普通人去就诊,一样很难透过白大褂去辨别哪一个医生的技术更加高明。普通人是很难胜任挑选专业人员这个事情的,也很难对专业人员的服务过程做出评价。因此,就更需要专业人员自尊自重,有一个责任心。

  2、有过硬的执业技能

  现在的刑事律师,普遍的执业能力还处于比较低下的水平。这其中的原因是多元的,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培养模式,大多数还是师徒传帮带,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哪里来的那么多优秀的师父。

  很多优秀的学生,都不太喜欢做刑事案件,总觉得不赚钱,往往更容易挑选民商事业务,虽然民商事业务未必有刑事业务优质(我自己一直认为刑事业务才是高端业务)。所以,入行做刑事的有潜质的苗子不够多。

  相比于同期的公检法人员,律师不仅仅在培训上有差距,更重要的问题是,办理的案件太少,累计的经验不足,缺乏体制内的集中讨论和学习制度。很多时候,年轻的刑事律师技能之培养为“无师自通式”的,和性爱差不多,都是靠自己摸索。

  在面临这么多先天不足的问题时,就更需要刑事律师“耐得住寂寞”。然而,现实的生活压力和浮躁的社会风气,还有多少年轻人能够真正“坐得住”,好好的搞搞研究?

  虽然可能缺乏优秀的师父,缺乏充足的案件,但是年轻律师有充足的时间(相较于体制内的人),而且现在是信息社会,有许多学习渠道,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努力,去获取更多的知识。我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读书的作用就在于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不是需要把别人犯过的错重新犯一遍才能收获经验。

  我也经常跟我徒弟讲,再小的一个案件,只要你愿意钻研,可能都会整出大问题,有大发现。比如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案件,可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有,伤情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辨认笔录是否符合规定?证人证言真实性如何审查?等等,只要愿意深入研究,不是浮于表面,办理案件的本质思路,是大同小异的。

  过硬的专业技能需要一个过程,是相对不可控的,但也是相对可控的,必须要努力锤炼,不能总是把简单的案子简单办,复杂的案子简单办,然后抱怨案子收费太低。殊不知,今天办理的案子,都是在为日后累积赚钱的经验。所以,有钱,又可以学习,再小的案子(指费用),都得感谢客户给你这么一个机会。

  3、有一颗同理心

  从我办理过的上百个刑事案件看,大多时候被抓的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现在接触的是,夫妻同时被抓的也为数不少。

  不是每一个刑事被追诉人都一定是有问题的,错抓、误抓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更何况,即使是有问题,也未必意味着他们都是不可饶恕的社会残渣败类。当然,我们接触的案件基本上没有那种普通百姓眼中的坏人了,比如恶性杀人、强奸之类的。

  做刑事的律师,为什么要有悲天悯人的心,是因为,每个陷入刑事案件的个体,其自身往往面临失去人身自由的局面,也由此。。给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

  我们要看到别人的苦难,面对别人的苦难,不能只是把他当做生意做。所以,我经常说,刑事律师要赚钱,但是不要总盯着钱,我们之所以被尊重,不是因为我们赚了多少钱,而是因为,我们赚的这份钱,背后包含的不仅仅是钱,不是纯粹的生意,而是别人的人生。

  有一颗同理心,更容易激发起责任心。这样自然更容易把事情做好。当然,我们也要警惕,不能把自己置于完全当事人的“困境”,毕竟我们是理性的执业人员,如同医生一样,目的还是为了解决问题。否则,身陷其中,往往容易迷失自我,失去智慧。


  刑事律师在法庭辩护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律师在法庭辩护的流程如下: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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