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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碰撞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转自蒋荣志 冯卫宁 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家住邳州市八义集镇的曹唐山是一名泥水匠,平时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2018年1月27日早上,曹唐山像往常一样骑行家中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经过省道323才庄路口时,没有查看后方是否有直行的来车,就急忙左转弯驶入交叉路口。正在此时,包工头李强驾驶一辆大众轿车沿省道323由西向东行驶,赶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行至才庄路口时,突然发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毫无预兆的左转从其车前横穿而过,李强心中一惊,为了避让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盘,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撞上对向车道孙威正常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而李强也因此严重受伤被送医救治,后于2018年2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曹唐山见两车相撞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受伤,头也没回骑着摩托车就离开路口了。目睹事故发生的半挂车司机孙威赶紧报了警。公安机关立刻展开侦查,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事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当时李强是因紧急避让二轮摩托车不得已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两车相撞,引起事故发生的正是这辆二轮摩托车车主曹唐山。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调查情况,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曹唐山没有驾驶资质,并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逾期未经检验且已注销的车辆。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曹唐山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确保安全通过,且又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据此认定,曹唐山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唐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大家认为只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撞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事故负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没有发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当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曹唐山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曹唐山与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虽未发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要让直行车辆先行,确保安全通过,千万不可麻痹大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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