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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及特点了解一下!.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刑事案件

  在前面的几篇文章里,南京刑事律师已经为大家科普了很多关于不同类型案件上的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取保候审的流程和时间,申请缓刑的条件和程序,相信这些内容大家也消化的差不多了,那么下面律师事务所小律将为大家带来新的法律知识,是关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和它的特点的介绍,这也是很多网友们经常咨询的两个问题,那么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我国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我国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我国罪,分裂我国罪,煽动分裂我国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我国政权罪,煽动颠覆我国政权罪,资助危害我国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我国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个罪名。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我国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我国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我国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我国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我国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我国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我国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我国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我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我国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我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以上就是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及特点的内容,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一下,有不清楚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南京刑事律师,他们会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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