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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补助、奖励全都有!房屋征收出新规

转自公众号 南京建设

最近,有市民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征收补偿补助政策,小编特意去恶补了一番,这一期,咱们详细了解下今年开始施行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住宅房屋

(1)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其他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搬迁奖励标准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再增加不超过10%的征收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

(1)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3)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从危旧房到小游园,从棚户区到CBD,作为城市建设的“排头兵”,房屋征收工作为南京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规定》的出台,让征收工作更公平、更精准、更透明,有力地助推了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品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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