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tel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站内公告: 欢迎光临本律所网站...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类
住院患者深夜跳楼自尽,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院住院跳楼自尽,海门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该案原告不服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718日,60多岁的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海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的2410分许,林某自行离开病房步行至底楼,经观察各楼层大厅窗户后,返回住院部二楼,从二楼大厅候诊椅爬上一扇窗户至二楼平台跳下坠地。当晚其女婿陪护发现后,医院立即施救并报警,次日凌晨,林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发现场的二楼窗户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及防护栏公安机关对林某死因作调查后排除他杀,林某家属对林某系跳楼自杀身亡不持异议。但林某家属认为,根据国家卫计委于20146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其中“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活动场所”第4.3.1条规定:3层以上建筑的窗户宜安装行程限位装置,开启行程≤300mm;第4.3.3条规定:临空的窗台与地面之间的高度<900mm时,应安装护栏。该医院设施不符国家标准,医院对林某死亡存在过错,遂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林某在医院跳楼自尽,原告作为其近亲属遇此不幸,应理性对待。林某在被告医院治疗期间,未曾流露轻生之念,却于深夜独自离开病房跳楼,表明其放弃生命的意愿坚决、行为果断,其自杀企图及自杀行为极为隐蔽,难以预防,甚至陪护家属也没有察觉。因此,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虽应同时承担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即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行业标准第4.3.1条系推荐性条款,且医院在3层楼以上窗户均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未违反规定,已尽到对病患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医院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即有所预见、有所防范。被告不可能确保医院每个区域绝对安全,也不可能预见、防范在其区域内执意轻生者的求死途径。如果将此悲剧苛责于医院,必将加重医院负担,减损公众利益。故林某自尽与被告二楼窗户无行程限位装置及防护栏并无因果关系,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海门市人民法院

上一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网络犯罪专题)

网站地图      XML地图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ICP备案号:苏ICP备19009577